9.3.3  试验程序

9.3.3 试验程序

1)试验一般在10~35℃的室温下进行,如有特殊要求,试验温度应为23℃±5℃。

2)将试样置于试验机夹持钳口中,使其轴线与夹头轴线重合。为使试样在试验过程中保持平直,应施加某种形式的拉紧力,这种拉紧力不得大于该线材公称抗拉强度相应力值的2%。对于10~14mm的钢线材无须施加拉紧力。

3)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按表9-3所列有关材质的线材直径选用相应的扭转速度,其偏差应控制在规定转速的±10%以内。

9-3 线材直径与扭转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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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速度只适用于对应变速率不敏感的材料。

4)试样置于试验机后,以一合适的恒定速度旋转可转动夹头,计数装置同时自动记数,直至试样断裂或达到规定的次数为止。

5)当试样的扭转次数、表面及断口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时,则该试验有效。如果试样未达到规定的次数,且断口位置在离夹头2d(或2D)范围内,则该试验结果无效。如试样发生严重劈裂,则最后一次扭转不计。检验性试验根据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结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