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试样

9.4.1 试样

1)切取试样时,应防止损伤试样表面和因过热或加工硬化而改变其性能。

2)试样应保留原轧制或拔制表面。如果试样表面要求机加工,应在相关标准中加以说明,试样机加工的轨迹应垂直于试样的中心线。

3)试样的高度h应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如未具体规定,对于黑色金属应为试样横截面尺寸的2倍;对于有色金属应为试样横截面尺寸的50%倍。试样高度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h

4)试样端面应垂直于试样轴线。

5)试样标志应标在试样的任一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