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法规
1.座椅需要满足的强制法规要求
根据整车出口面向的市场区域要求,座椅系统应该满足下述对应法规要求,并在法规部门认可的机构完成相应法规的认证或自检,具体详见表12-2。
表12-2 座椅系统强制法规要求对照表及认证形式

2.座椅法规可行性分析
座椅法规校核主要包括内部凸出物、头枕高度、头枕宽度、座椅宽度、座垫深度、座垫高度的校核。座椅相关的安全带固定点和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系统(International standardsor-ganization fix,ISOFIX)固定点布置区域,不在本节中阐述。
(1)内部凸出物校核 座椅与人体经常接触,尖锐的部件或硬的凸出物都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在ECE R21和GB 11552中,明确了内部凸出物的要求,对于座椅而言,主要包括三区域的校核:
1)座椅各区域定义及曲率半径要求:
①区域1:曲率半径≥2.5mm,不带头枕的独立式座椅和不带头枕的长条座椅各外侧座位A为100mm,B为100mm(图12-8);带头枕座椅和带头枕的长条座椅各外侧座位A为635mm,B为70mm(图12-9)。
②区域2:曲率半径≥5.0mm。
③区域3:曲率半径≥3.2mm,是指位于水平面以上的座椅背部区域,但不包括区域1和区域2(如果各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每一平面或调高或调低,形成一垂直阶梯,并通过次前排座椅R点)。

图12-8 不带头枕区域独立式座椅定义示意图
2)上述区域定义不适用以下情况:
①表面凸起部分的凸出高度小于3.2mm,且凸出高度不超过凸出部分宽度的区域。
②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位于通过每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诸如柔性线网类部件。位于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mm,但不应小于2.5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触。
3)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氏(A)硬度低于50,除对吸能性试验的要求之外,上述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https://www.daowen.com)
(2)座椅头枕高度校核

图12-9 带头枕区域独立式座椅定义示意图
1)座椅头枕高度要求(图12-10):
①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前排座椅头枕高度不应低于800mm,其他排座椅头枕高度不应低于750mm。
②对于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在最高位置,前排座椅头枕高度不应低于800mm,其他排座椅头枕高度不应低于750mm。
③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他结构部件之间的间隙,前排座椅头枕高度可以小于800mm,其他排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
④后排中间座椅头枕高度不应低于700mm。
⑤对于高度不可调头枕,头枕距离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60mm。
⑥对于高度可调头枕,头枕最低位置时,头枕与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25mm。

图12-10 座椅头枕 高度测量方法
2)头枕宽度要求(图12-11):
①切线S以下65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S1来确定由轮廓线C所限定的头枕剖面;或在过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所切的头枕剖面。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离都不小于85mm。
②头枕枕用部分高度要求:对于高度可调头枕,其枕用部分高度不应低于100mm。

图12-11 座椅头枕宽度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