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 法规介绍
1.相关法规
针对环保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禁用物质、回收再利用、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
1)《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2014)标准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质特指以下6种物质:铅或其化合物、汞或其化合物、镉或其化合物、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规定:除标准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的每一均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镉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01%。
2)自2004年起,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政策文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15)、《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GB/T 26988—2011)、《汽车回收利用术语》(GB/T 26989—2011)等一系列标准,有力推动了汽车有害物质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工作。
3)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做准备。
4)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5)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https://www.daowen.com)
6)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7)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汽车行业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01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
新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的要求,并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在生产车延后24个月执行。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新产品《公告》时,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并在获得《公告》6个月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将名单予以公布。
8)为了应对车内空气污染,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2004年5月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测量方法》列入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2007年12月7日由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发布HJ/T 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用测定方法》,该标准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为各有关方面展开车内空气污染物质检测,了解车内空气污染浓度水平,降低和消除车内空气污染物的技术措施等工作提供了权威的技术依据。2011年,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该标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指南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和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确定了8种主要控制物质,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该指南的实施为车内空气质量监督检测提供了科学的标准和依据,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了规范性监督检查的依据,还可以加强我国对进口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的控制,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绿色低碳环保发展进步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车内环保健康未来主要包含三大主题五个方向,相关法规见表16-1。从法规和标准来看,各国政府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环保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需要全员和全供应链参与,因此汽车厂需要建立一套从设计到报废的汽车材料回收体系,从而可持续满足环保法规要求。
表16-1 车内环保健康发展方向及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