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贊成非法機關選出之總統致馮国璋電
2025年10月20日
不敢贊成非法機關選出之總統致馮国璋電[2]
民國七年九月十二日(1918年9月12日)
北京馮代總統鈞鑒:
麻電奉悉。我公濟變苦衷,薦賢雅量,兩俱傾服。惟思共和成立已經七年,一人之威福久亡,社會之觀聽悉變,不崇法制,國本何所托乎!固知徒法不行,人治亦重。但人治當優游於法治之内,不當拋法治於人治以外,尤不當於同一法制之中,某事於我有利而奉之,某事於我無利而即背之。七年之間,變亂迭起,何莫非是。共和非共和、有約法無約法之政象,有以釀之。
即如北京此次大選,原本於大總統選舉法,而其選舉機關必使與約法不能相容。夫奉法與自便,何所適從,兩言决耳。今圖自便之實,而仍不舍依法之名,是非從心,法律在口,此而可以立國,古今寧有治道之可言!
煊等深爲此懼,輒於根本大法有所主張,國本所關,自信不爲意氣。公之代職,原本於法,今於受代之際,遽以法外之言來相勸勉,其心誠苦,其命恕未能遵。公電謂全國人民皆厭亂望治,誠然誠然。然煊等慟國權之失,傷民困之增,想望和平,不敢獨後。但以非法國會强行大選,使解决時局之道益行困難,是否合於厭亂望治者之心理,或爲應付厭亂望治者之適當方法,請還訴之人民。煊等軍府備[3]員對於北京大選早有布告,謂所重在法,於人無可容心。
東海宿望高年,人所共曉,惟爲非法機關所自出,致煊等不敢贊一辭。年來北京政治混亂,法紀蕩然。我公代職原屬依法,所願以依法始,以依法終。肺腑之言,敢希垂鑒。
岑春煊、伍廷芳、唐繼堯、陸榮廷、林葆懌、劉顯世、譚浩明、莫榮新、譚延闓、熊克武。文。
《岑總裁復馮代總統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5號,1918年9月14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