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巴黎和約簽字問題致徐世昌電[1]
民國八年六月十七日(1919年6月17日)
北京徐菊人先生鑒:
報載尊處於十二日電巴黎和會專使,令其簽字和約,并聞胡惟德報告,亦有簽字主張。所聞非虚,將於外交史上鑄一大錯。務懇顧念民意,維護主權,勿令巴黎專使以無條件簽字。即使有礙情形,衹能讓步至保留山東三款而止。存亡所判,乞即表示决心。
岑春煊、伍廷芳、陸榮廷、唐繼堯、林葆懌、孫文。篠。印。
《各總裁致徐世昌勿令巴黎專使以無條件簽字即使有礙情形衹能讓步至保留山東三款而止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84號,1919年6月25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1162—1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