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北方提出之議和條件致唐繼堯電
2025年10月20日
告北方提出之議和條件致唐繼堯電[6]
民國九年三月十一日(1920年3月11日)
頃北部曹、張、李各督擬聯合西南,提出解决時局辦法五條:
(一)由中央召集省議會聯合會,修國會組織法、議員選舉法,依據兩法召集新國會,由新國會依據《天壇憲法草案》制定憲法,中央公布。召集省議會聯合會,南北兩國會同時停會。(二)西南各省通電取消自主,全國各省電賀徐大總統爲中華民國總統。(三)中央設弼政院弼政八人,南北各推四人;由中央政府函聘參議十六人,推薦由中央政府任命。弼政院條例,經弼政院擬定,由政府公布之。(四)民國六年後,所有中央政府與各國訂立之條約、協定、密約附件等,一律交付弼政院審議。如有認爲傷及主權,由政府議廢或加修正。(五)事實問題,西南各省暨海軍情形不同,由各當局與中央政府直接商洽,議定之事實問題。經直接商洽,如有未能解决者,則交弼政院評議解决之等語。
蓋慮所及,希即裁示。
春煊。真。印。
《西南新寫真·唐繼堯反對岑電》,天津《大公報》1920年4月11日,第1張,第3版,第2欄,第50册第4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