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年十月七日(1920年10月7日)
前次南北協定之條件及附件,由靳翼青與春煊二人簽字,將地方問題一款保留,由各該省自召國民大會解决,以示軍政府責任以護法爲限。
《西林促和與外交團》,《盛京時報》1920年10月15日,第7版,第3欄,《盛京時報(影印本)》(47),瀋陽:《盛京時報》影印組輯印,1985年,第2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