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消防设计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整个建筑工程的消防工程设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建筑设计(比如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建筑给水(比如喷淋系统)的消防设计和建筑设备的消防设计(比如中央空调系统或通风系统排烟防烟设计)。本书只论述跟中央空调设计有关的消防设计与消防设备,介绍的重点是机械排烟和机械防烟方面的知识。涉及中央空调消防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很多,例如《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设计,应有防火排烟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的有关规定。因此,关于中央空调消防设计最重要的规范有一个,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实际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合并了以前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与旧版的建筑防火规范相比,有以下11个方面的变化:
1)合并了《建规》和《高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章节,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
3)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
4)原有木结构民用建筑单成章,并可用于工业建筑中。
5)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两章,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6)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7)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8)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9)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10)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11)新增了相关的附录。如新增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等附录。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设计规范也对中央空调工程的消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地铁设计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油库等建筑中的中央空调工程,对关于消防的要求分散在这些设计规范中。
为了使中央空调系统和防排烟协调动作,需要对送风系统与排烟系统采用联动控制的方式。在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应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央空调工程中因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维护、使用不当等原因,使防排烟系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也是常见的。因此,关于建筑电气和弱电控制系统,也有关于关于中央空调消防系统设计的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