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机械排烟
8.3.1.1 相关规范对机械排烟设置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遵从其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民用建筑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和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和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备排烟设施。
8.3.1.2 排烟量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5]98号文件-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因此,本章的诸处论述仍以还在生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来进行介绍。机械排烟量的计算相对比较简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了最小的排烟量的计算(见表8-1)。
表8-1 机械排烟的最小排烟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规定: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m且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即单台风机的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可见,两个规范对排烟量的计算是一致的,这样一来,排烟量的计算就非常简单。
排烟量计算的核心是保证发生火灾的分区其每平方米的排风量不小于60m3/h。对于担负2个或2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按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这是因为排烟系统连接的防烟分区多,系统大、管线长、漏风点多,为确保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仍为每平方米60m3/h)而特意在选择风机和风管时加大计算风量的一种保险措施。
当两个防烟分区面积大小相等时,排风量与原计算方法相等即直接取值。但是,当两个防烟分区面积大小不等时,可以按两个单独的排烟分区来计算,此时排烟风量较小,更为经济合理。例如两个面积分别为400m2和200m2的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风量按原方法计算应为400×120m3/h=48000m3/h,而按调整后的新方法计算,仅为(400+200)×60m3/h=36000m3/h即可。
至于风管管径、阻力等的计算,与前述章节所论述的通风完全相似,本章不再叙述。值得注意的是,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应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