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执行机构要求
用于闭环和开环控制回路的执行器可采用电动执行机构。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满足其正常工作环境下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其保护等级至少为IEC标准IP65,包括电动机和接线盒。电动执行机构电动机运行的频率范围为正常的士5%,电压范围为正常电压的士10%。如果电压降到正常值的85%,且转矩和轴向压力正常,执行机构的电动机也能起动。
执行器应能通过手轮对执行机构实行就地手动操作,应在执行机构上安装就地位置指示仪,在相应操作平台可清楚地观察到。所有的执行机构(开环或闭环)应带有接线端子或插座,与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相连,这些插头应执行IEC30或等同标准。所有执行机构的力矩、全行程时间、精度、回差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热态运行时工艺系统的要求和有关的电动执行机构规范要求,所有的电动或气动执行机构目前可采用原装进口的智能型一体化产品。
1.闭环控制回路中的执行机构
闭环控制回路中的电动执行机构应采用单相AC220V、50Hz或三相AC380V、50Hz的工作电源,气动执行机构的电磁阀采用220V、50Hz供电方式。用于闭环控制的执行机构应为连续型,接受DC4~20mA的控制信号。所有闭环控制回路的执行器应装有带DC4~20mA输出信号的电子位置传感器和1% N100%标度的就地位置指示器。闭环控制执行机构的电动机额定持续工作负荷至少比驱动阀门所要求的功率最大值高20%。
2.开环控制回路的执行机构
电动执行机构的电动机应完全密闭,额定工作电源为380VAC、50Hz。开环控制回路的电动执行机构应使用间歇负荷电动机。执行机构的齿轮和驱动设备(阀门、挡板等)的设计安全系数为1.5,电动执行机构的全行程时间应小于50s。对全开和全闭之间要求保持中间位置的执行机构应装有一个位置指示变送器,把1%~100%的信号转换成DC4~20mA信号送到DCS中。为满足显示与控制要求,应使用行程和限制转矩开关。每个执行机构应装有4个位置开关和2个转矩开关。上述开关的辅助接点应镀银,全开与全关终端位置信号应进入SCR-DCS系统。
当电源失去时,电气动执行器应处于保护设备不受到损坏的位置,并备有手动操作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