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新理学”的理论矛盾
“新理学”作为一个哲学体系,其根本的失误,在于没有分别清楚“有”与“存在”的区别。冯友兰一方面赞成金岳霖的提法,说理是不存在而有;一方面又随同当时西方的新实在论的说法,承认“有”也是一种存在。原来在西方,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在西方中世纪就有三派说法。一派称为唯名论,认为共相只是一个空名;一派称为概念论,认为共相只是一个概念;又一派称为实在论,认为共相有实际的存在。西方现代哲学中,有一派自称为新实在论,就是继承中世纪的实在论,所以自称为新实在论。我曾经听过一个新实在论者讲他的新实在论,听众提出问题:如果共相是实在的,它存在于什么地方?主讲者回答说,不存在于什么地方,它简直是就在那里。这个回答,当然是不合逻辑的。新实在论者创立了一个似乎是合乎逻辑的说法:共相的存在是“潜存”,也是一种存在,不过是潜伏未发而已。这和金岳霖所提的“不存在而有”,是对立的。金岳霖所说的“不存在而有”,解决了当时新实在论的问题,也解决了西方从中世纪就有的古老问题。冯友兰赞成“不存在而有”的提法,另一方面也用所谓“潜存”的说法,这就是认为共相是“不存在而有”,同时又承认“有”也是一种存在。这是新理学的一个大矛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