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接收预备党员

7 接收预备党员

7.1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式样由中央组织部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印制)。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7.2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7.3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包括:

a)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

b)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c)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d)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e)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4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a)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b)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https://www.daowen.com)

c) 表决结果。

d) 通过决议的日期。

e) 支部书记签名。

7.5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含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7.6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7.7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a)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b)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7.8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7.9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