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护士执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按规定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1)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有效卫生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https://www.daowen.com)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管理
(1)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