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政策

二、 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政策

1997年3月,国家教育部(当时叫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职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等,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奠定了基础。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基本上确立了在新形势下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的基本框架。(https://www.daowen.com)

《意见》要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意见》指出,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或到企业锻炼1~2年。

《意见》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意见》提出,制定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