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参考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等制定。(https://www.daowen.com)

二、根据献血工作的特点及流程,《条例》将献血工作分为献血、采血、供血及用血四个重要环节,并根据《献血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每个环节的规范和管理。

三、本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空间效力(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即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二是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是指《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即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个人。三是对行为的效力。《条例》所调整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献血工作过程中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