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释义)》简介
《《重庆市献血条例》(释义)》这本书是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等编创作的,《《重庆市献血条例》(释义)》共有85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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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顾 问:沈金强 王 越 主 编:邹 钢 皮晓青 张晓涛 黄明会 副主编:喻体金 黎 藜 陆多祥 李建勋 周 林 王 卫(https://www.da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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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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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编委会 前 言 第一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九条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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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文释义
(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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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八条,主要包括《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献血基本制度及献血主体、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血站、献血志愿服务、献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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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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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参考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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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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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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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工作计划,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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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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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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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献血志愿工作等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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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本章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献血宣传职责;血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等社会各方献血宣传职责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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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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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实施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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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 为保障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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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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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本市献血宣传周。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本市献血宣传周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制定。(https://www.da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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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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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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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
本章共九条,主要包括公民参加献血的方式、基本要求、基本权利,血站采集血液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保护献血者隐私的伦理要求,献血屋的规划、设置,采血车的停放,对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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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献血。 公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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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并接受血站免费提供的献血健康检查。禁止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血站应当通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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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误餐费、交通费。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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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依法销毁。 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单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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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献血者个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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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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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血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流动采血车和应急送血车,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血站采血的需要,在人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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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对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开展关爱与救助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