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取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血站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十四条,参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制定。(https://www.daowen.com)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血站作为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本条强调血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还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同时,重点强调要加强采供血成本费用的管理,即血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并管理采供血成本费用,落实献血者的核销政策,保证相关经费收取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增强社会公众对无偿献血工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