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五条,主要就公民违反献血禁止性规定、公民违反献血证管理禁止性规定、血站违反管理义务、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创设了部分严重影响无偿献血工作的义务性规定,本章节是违反这些义务性规定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不再重复。同时,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本章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51号)等规定,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的裁量参考标准;为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还对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进行了梳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