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工作计划,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https://www.daowen.com)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交通、公安、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七条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献血志愿工作等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