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法规体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各个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有机整体。各个层次表征着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纵向关系,不同门类表征着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横向关系。

在纵向关系上,依据宪法规定和立法权力及立法原则,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体系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等;第二是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第三是规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原各总部)、战区、军兵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机关部门(原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是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https://www.daowen.com)

在横向关系上,依据国防活动的领域,可以将国防法律规范划分为十六个门类:一是国防基本法类;二是国防组织法类;三是兵役法类;四是军事管理法类;五是军事刑法类;六是军事诉讼法类;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十是国防教育法类;十一是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十三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十五是战争法类;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不同门类的国防法规调整、规范国防和军事活动的领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