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和法律义务。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防义务。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
1.国防建设建议权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所谓建议权,就是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此项权利是公民依宪法相应地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所谓制止权,就是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所谓检举权,就是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在国防领域也不例外。国家和社会保护行使此项权利的公民,使之免于因行使此项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害。
3.损失补偿权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但必须明确的是,有些补偿措施是在战后落实的,不能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动员和接受征用的条件。战时,国家可能一时拿不出钱来,那就先征用,战后再补偿。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的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这项义务,就是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有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积极的爱国主义行动,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绝不做危害国家安全、民族荣誉和祖国利益的事。(https://www.daowen.com)
民兵训练
2.履行兵役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三种形式。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以及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我国应征公民在军队之外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所有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其他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入伍服现役。
3.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4.支前参战的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兵役法》的规定,在战争发生时,为了对付敌人突然袭击,抵抗侵略,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响应祖国的战时征召。部分服现役人员参加战斗,其余的人员除了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外,还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组织,积极担负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
5.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护军事设施规定的要求,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各类军事设施的保护规定。
6.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