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众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及建设等环节缺失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下,与公众最为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就是住宅区建设,也就是说,这些工程项目的最终用途是服务于公众。但是,公众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参与到这些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工程项目的每个决策环节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相关单位替代公众意见而作出,并委托或交由各个专业部门进行具体操作执行,从而构成工程共同体,工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中并没有“公众”这个群体参与。
从理论上讲,公众是这些建筑工程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比如购买商品房),理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但事实上,公众的意愿和诉求基本上没有传递出去的可能路径,更别提参与进去。一方面,作为工程的最终使用者和拥有者的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到工程决策过程,另一方面,公众的意愿被工程共同体取代,就很容易导致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