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民主选举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具有以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而且符合国情,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
1.选举的普遍性
普遍性即合法公民均享有选举权。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的平等性
平等性即每个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3.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
《选举法》第3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实行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选举权在何种情况下应予剥夺、选民资格的申诉,对破坏选举行为应如何处罚。
综上所述,选举权是我国合法公民依法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二)民主决策
政府的重大决策牵涉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因此,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至关重要。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是使各项决策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民主渠道逐步拓宽,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决策,对科学决策的形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资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在作出决策前,决策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的过程,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决策的过程。
专家学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关信息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这是公民通过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民主决策。决策机关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学者对决策加以研究论证,听取专家的意见,集中学者的智慧,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https://www.daowen.com)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公示有利于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度。
公民还可以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决策。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订的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公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其次,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再次,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三)民主管理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
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在村民委员会的带领下,实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发表意见,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广大村民创造了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管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居民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选,社区大事居民定,日常事务居民管,各项工作居民监督,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也有效地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四)民主监督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方面,而且体现在依法实行民主监督方面。
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多种合法的渠道。我们可以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是按照信访制度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信访制度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设立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并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行为,这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按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好比一条纽带,一头连着国家权力机关,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
我们还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这是按照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我国现有的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监督以其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等特点,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此外,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各级政府还在不断创造新形式:尝试新方法,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渠道。
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被监督者改进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族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