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的概念、类型与动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并购的概念、类型与动因

(一)并购的概念

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缩写为M&A)是收购与兼并的简称,有时也称为购并,是指一个企业将另一个正在运营中的企业纳入自己企业之中或实现对其控制的行为。在并购活动中,出资并购的企业称并购企业(公司),被并购的企业称目标企业(公司)。跨国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东道国某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跨国并购在国际直接投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已发展成为设立海外企业的一种主要的方式。跨国并购行为有投资者单独出资进行的也有联合出资进行的。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收购与兼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基本动因相似。或者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或者为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效益;或者为拓宽企业经营范围,实现分散经营或综合化经营。总之,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第二,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将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然以法人实体的形式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第二,在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第三,兼并活动一般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陷于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活动多数出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正常状态之时,产权转让后对企业运营的影响是逐步释放的。

并购与合并(分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也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并购一般是以并购企业为主,目标企业处于被动地位,而合并时(主要指新设合并)两个企业的地位则相对平等;并购后,并购企业的名称仍然保持,目标企业的名称有的不存在了有的也还存在,但合并后(主要指新设合并)合并双方原有的名称一般都不复存在了,而是出现了一个全新的名称,通常是合并双方名称的合二为一。当然,并购过程中有时也伴随着合并,对于吸收合并而言,其结果与并购的结果有相似之处。

(二)并购的类型

企业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购的主要类型有:

1.按并购双方产品或产业的联系划分

依照并购双方产品与产业的关系,可以将并购划分为横向并购(同一行业领域内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企业间的并购,如一家汽车制造厂并购另一家汽车制造厂)、纵向并购(处于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分向后并购和向前并购,如一家钢铁厂并购一家矿山或一家钢材贸易公司)和混合并购(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间的并购,分产品扩张型并购、市场扩张型并购和纯粹型并购,如一家家电企业并购一家石化企业或一家银行)。

2.按并购的出资方式划分

按并购的出资方式,并购可分为出资购买资产式并购(并购方筹集足额的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资产)、出资购买股票式并购(并购方以现金通过市场、柜台或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出资承担债务式并购(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并购方的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自己公司的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自己公司的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

3.按涉及被并购企业的范围划分

按并购涉及被并购企业的范围,并购可以分为整体并购(指资产和产权的整体转让)和部分并购(将企业的资产和产权分割为若干部分进行交易,有三种形式:对企业部分实物资产进行收购;将产权划分为若干份等额价值进行产权交易;将经营权分为几个部分进行产权转让)。

4.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划分

根据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并购分为友好式并购(并购公司事先与目标公司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致意见而完成收购活动)和敌意式并购(指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虽然遭到目标公司的抗拒,但仍然强行收购,或者并购公司事先并不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而突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https://www.daowen.com)

5.按并购交易是否通过交易所划分

按并购交易是否通过交易所,并购分为要约收购(并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按符合法律的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和协议收购(并购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共同协议,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

6.按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划分

依照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可以将并购分为强制并购(指证券法规定当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并购公司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出价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和自由并购(指在证券法规定有强制并购的国家和地区,并购公司在法定的持股比例之下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7.按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是否同属于一国企业划分

按是否同属于一国企业,并购分为国内并购(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为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和跨国并购(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分别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三)并购的动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一切经济行为都受到利益动机的驱使,并购行为的根本动机就是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即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当然,并购的具体动因多种多样,主要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追求更高的利润回报;消灭竞争对手,减轻竞争压力,增加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份额;迅速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和综合化经营;将被并购企业出售或包装上市,谋取更多的利益;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成长,谋划和落实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等。

(四)当前跨国并购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企业并购以美国最为典型,到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历史上大体出现过四次重点发生在国内的并购高潮:第一次以横向(水平)并购为主,时间主要发生在1899—1903年;第二次以纵向(垂直)并购为主,时间主要发生在1922—1929年;第三次以混合并购为主,时间主要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第四次以杠杆并购为主,时间主要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主要出现在发达国家的并购高潮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五次企业并购高潮,这一次以跨国并购为主,其突出的特征有:

(1)从地域来看,这次跨国并购高潮主要出现在美欧国家之间,特别是美国与几个欧洲大国之间。原因是这些国家大型跨国公司多,产业之间的关联性强,跨国直接投资数量大。

(2)从行业结构来看,这一次并购高潮以跨国横向并购为主,集中在服务业和科技密集型产业。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经营战略重心发生转移,强调核心业务与核心竞争力;二是企业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各国鼓励自由化及私有化,从而鼓励外资进入。

(3)从并购方式来看,换股成为主要方式。并购企业增发新股换取被并购企业的旧股,原因是出于节约交易成本、不必发生大量现金的国际流动等方面的考虑;还有可以合理避税以及实现股价上扬(在并购方实力雄厚的前提下)的考虑。

(4)从并购规模来看,这一次超过以往几次。一般认为,超过10亿美元的并购为大型并购,这一次并购高潮中所涉及的金额超过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很普遍,有的达到了上千亿美元。前几年大规模跨国并购风行的原因主要是:研发费用上涨加速了并购活动的发展;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减少为企业并购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股市的繁荣为跨国并购提供了充裕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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