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家桥村垃圾分类实施状况

二、翁家桥村垃圾分类实施状况

2018年笔者参与了宁波市城市垃圾分类条例的论证工作,从已掌握的草案规范来看,垃圾分类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居民的垃圾分类义务与责任。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要求对垃圾分类包装、分类投放,投放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可处200 元罚款。二是责任人的义务与责任。责任人为垃圾分类收集者、社区物业管理者、单位卫生负责人、村自治组织管理者。责任人应当对收集垃圾的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垃圾存在混同情况的应责令居民整改。如果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造成所收集垃圾混同的应处罚金2000 元至20000 元。三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职权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网络的建设与垃圾处理终端建设,监督管理垃圾分类。

本村2017年既展开了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历经一年时间,对垃圾如何分类、为什么垃圾分类展开了宣传。官方宣传垃圾应当分为一般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但在村宣传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分类越多,宣传的难度越大。主要4 类涉及16 种以上的生活垃圾分类,居民需要具备一定的常识性知识才能了解。但是本村居民多为老人、务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或常识性知识欠缺,难以普及全面的分类知识。因此,本村针对日常生活垃圾的基本情况,采用了两种分类。一是厨余垃圾,二是非厨余垃圾。在宣传中,厨房出来的食物残渣、果蔬残留作为厨余垃圾,其他一并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具有良好的宣传效果。2018年下半年,以户为单位购买了垃圾分类桶,每组价值60 元,每家自出一部分,乡镇政府补贴一部分,垃圾分类实施正式开展。从这半年的实施来看,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居民义务履行的问题。从半年的实践来看,能够做到分类的居民不过半。原因有二。一方面处罚措施尚未出台,完全是一种自律措施。由于法律尚未生效,处罚措施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外来人员对垃圾分类认同不高。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时间活动在工厂,本村的活动几乎没有参加。由于不是村民身份,多数务工人员将垃圾分类作为一种负担性行为,并不从内心中赞同,配合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居民发现周边居民并不履行分类义务,未及时矫正就会采取怠于履行分类义务,最终导致守法氛围不足。(https://www.daowen.com)

二是监管主体不明。当前的管理制度将监管和执法主体定位为乡镇行政主管部门。村自治组织作为协助管理部门,属于责任人,但没有处罚权限。也就是说权力和责任并不对等。当发现未分类时仅有通知义务。但是垃圾分类属于即时行为,在未有监控技术配合时几乎无法查证违法行为。农村甚至城市社区没有配备监控设备,就需要依托于高频次的执法检查。而这种执法检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当前翁家桥村并不具备这种财力支持。即便能够巡查,由于乡镇距离本村较远,不可能派出执法人员到村进行执法。仅可能通过乡镇组织的综合执法检查予以解决。在笔者看来,这一方式并不可持续,极有可能导致垃圾分类在基层执法流于形式。最终的解决途径可能需要适当考虑将处罚权限下放给村组织,但这又面临行政处罚权下放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存在法律瑕疵。

三是当前垃圾两分法并不科学。为便于操作,本村采取了两分的办法。但是垃圾分类的重点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有害垃圾进入自然界。生活垃圾与厨余垃圾虽然占据日常垃圾的绝大部分,但是其并非垃圾分类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心。另一个问题,即便本村将生活垃圾与厨余垃圾分类收集,但是在乡镇终端处理过程中并未分类处理,将厨余垃圾作为饲料、化肥。这表明所展开的垃圾分类可能完全流于形式,仅仅为了垃圾分类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