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常用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

2.5.1 常用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

目前,医学上疾病分类原则是按照疾病的病因、病理改变进行诊断与分类。对于精神疾病来说,其诊断与分类不能简单按照病因、病理改变进行,其原因在于大部分精神疾病的病因和病理改变不明确。现今,为很多国家广泛采用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有WHO公布的《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简称《国际疾病分类》)中的第5章和美国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

(1)ICD分类系统

ICD分类系统最早是在著名统计及人口学家雅克·贝提庸(Jacques Bertillon)提出的《疾病死亡原因统计分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先后共修订了五次。1948年由WHO接手更名为《国际疾病、外伤与死亡统计分类》第6版,首次在第5章介绍了精神疾病。以后每10年修订一次,1992年出版了第10版,简称ICD-10。2019年5月25日,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72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国际疾病分类第11次修订本》,即ICD-11。

ICD-10中的第5章主要介绍关于精神疾病的分类,为欧亚多数国家采用。该分类系统将精神疾病分为: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疾病及行为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心境(情感性)障碍,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伴有生理性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精神发育迟缓,心理发育障碍,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和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2)DSM分类系统(https://www.daowen.com)

DSM分类系统是美国精神病学会在补充ICD-6的基础上于1952年出版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称为《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即DSM-Ⅰ。此后,1968年再版,即DSM-Ⅱ,于1980年完成了DSM-Ⅲ,1987年修订出版DSM-Ⅲ-R。至今,所用国家采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都源于1994年的DSM-Ⅳ,与ICD-10接近。

DSM-Ⅳ系统将精神障碍分为17大类:①通常在儿童和少年时期首次诊断的障碍;②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③由躯体情况引起、未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④与成瘾物质使用有关的障碍;⑤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⑥心境障碍;⑦焦虑障碍;⑧躯体形式障碍;⑨做作性障碍;⑩分离性障碍;图示性及性身份障碍;图示进食障碍;图示睡眠障碍;图示未在他处分3类的冲动控制障碍;图示适应障碍;图示人格障碍;图示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3)国内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1978年,中华精神科学会推出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CCMD),即CCMD-1。1989年 推 出CCMD-2,1994年 又 推 出CCMD-2-R,目前使用的为2000年的第3版(CCMD-3)。CCMD-3参考了以前的版本和ICD-10,DSM-IV,分类更接近ICD-10。采用症状分类和病因病理分类两个方向,“功能性精神障碍”则采用症状学的分类法,而对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应激相关障碍中的某些精神障碍按病因病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