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现代大学治理结构背景下的党务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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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第四项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全会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逐步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七大明确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6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有4处提到党务公开相关内容。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指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指出“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第四十一条指出“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可见,党务公开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的规定,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事务外,将党内事务尤其是党内权力运作过程公开,以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实现党员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加强党务公开对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从而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