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体育赛事选择基本原则

4.1.1 体育赛事选择基本原则

1)有利性原则

在选择是否举办一项赛事之前要考虑举办这项赛事是否能够满足和实现主办方的利益需求,即是否满足有利性原则。这是因为举办赛事过程就是赛事主办者及赛事利益相关者实现其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及其他多种利益诉求的过程。利益的实现就是赛事主办者的目标,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是赛事主办者选择赛事的重要依据,也是赛事举办后评估的重要评判指标。例如,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就符合我国当时在世界面前展现国家实力和文化的利益诉求,符合有利性原则。

2)可行性原则

在满足有利性原则后,还需要考虑赛事是否可行,即是否满足可行性原则。赛事的举办需要基础设施、场馆和大量资金的支持,如果缺少物质和财务等必要条件,赛事是没有办法顺利举办的。因此,在决定是否举办体育赛事之前一定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即调查举办该体育赛事所需要的物质、财务等条件,预测和评估所举办赛事将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举办这项体育赛事的必要性、可行性,从而进行科学决策。例如,海南常年温度较高,极不适合举办冰雪类赛事,不满足可行性原则。在选择赛事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宏观层面上是否可行,也还要注意微观运营层面是否可行。

3)可控性原则

可控性原则是赛事选择的基础性原则。赛事的选择是建立在对赛事信息的完全掌控情况下分析赛事是否可行,同时赛事举办者是否有能力对赛事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在赛事选择过程中,赛事主办者会收到来自各方的信息,对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和使用影响到对赛事的准确判断,如果这些信息出现偏差和伪造,就会造成对赛事的错误选择,赛事主办者失去对赛事的控制和管理,最终导致赛事主办者利益受损。所以赛事主办者是否具备对信息收集、加工、整理和选择的有效控制,最终进行有效的选择,是赛事主办者需要考虑的基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