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才能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化。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够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有一些社会关系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者法律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35]简言之,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确认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

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对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化。

(2)大多数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在国家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国家(政府)、各种类型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这些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虽然,有一些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大多数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如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经济领域,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为经济权利或职权和经济义务或职责。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或职权、承担经济义务或职责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②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③自然人,如消费者。

④其他社会组织,如非法人组织、公益性组织等。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①法定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如《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据此,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取得反垄断执法工作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取得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②授权取得。

特定的组织经享有国家经济职权的主体依法授权而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如《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③参与取得。

市场主体因参与到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之中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可以因参加属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等原本是民法上的主体,其在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资格由民法加以确认,但是,市场主体除了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外,还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之中,此时,市场主体即由民法上的主体转化为经济法主体,受到经济法的调整。如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婚姻法律关系中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从事消费行为之后,成为消费者,受到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从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

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的。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力[36]。包括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法规制定权等。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37]经济职责专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的。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38],包括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依法求偿权、平等交易权等。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也是不同的。[39]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基于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既存的特定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既存的经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事由。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事件是指不受人的大脑意识支配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由于自然原因所引起的客观事件,如台风、地震、洪水等;社会事件是由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客观事件,如战争、暴动、罢工等。

案例分析1-2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热毯的企业。有一天消费者孙某从某商场购买了一个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致孙某受伤。经查,该产品属缺陷产品。

请分析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