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受到对经济法概念不同认识的影响,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他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也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24]
(一)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5]经济法所涉及的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因市场准入、企业形态设定、企业社会责任等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二,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关系,这是一种既体现国家和企业管理者的意志,又体现被管理者意志的符合经济法调整属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对该种经济关系的调整旨在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间接干预。[26]
(二)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市场秩序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27](https://www.daowen.com)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28]
(四)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分配是对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的。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物质资料生产部门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