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都属于意思表示,合同实质上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民事活动。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指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合同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合同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民事主体,仅有一方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1]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共19种有名合同。除合同编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居住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有名合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性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如物品交换合同、借用合同等。
划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法律适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对该合同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中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合同主体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主体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主体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2](https://www.daowen.com)
划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是否可以适用履行抗辩权不同。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的履行中不适用履行抗辩权。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主体获得合同利益是否支付对价,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主体获得合同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有偿合同的对价性,只强调履行与对待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而不要求双方履行的义务在经济上互为对等。[3]无偿合同是指合同主体获得合同利益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如无偿的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
划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实践性合同是指合同主体之间除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划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实践性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应当符合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这里的特定形式主要是指书面形式,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须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划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的要件不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没有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能成立。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某一合同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便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够存在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划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从合同的效力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3-1
甲公司与乙演员签订演出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9月30日,乙到甲公司的演出现场进行现场表演,甲公司支付给乙出场费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很快甲公司的演出门票被抢购一空。2020年9月30日当天,乙乘坐专车赶往演出现场的路上,被醉酒驾驶的丙撞上。乙因此受伤住院,未能按时赶到甲公司的演出现场。由于乙未能如期在甲公司的演出现场进行表演,观众对此表示极为不满,纷纷要求甲公司退票,并赔偿损失。甲公司的声誉也因此受到了影响。甲公司找到乙,要求乙赔偿损失,乙认为自己未能按时赶到演出现场是由于丙的原因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丙进行赔偿,而甲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因此甲公司与乙演员产生纠纷。
1.观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赔偿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