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程序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6]例如卞某想打出租车上班,于是他来到路边等候,当他看到有出租车经过时,他招手示意。卞某向出租车司机招手示意的行为就是一个意思表示。卞某的目的意思是打车,效果意思是和出租车司机签订运输合同,表示行为是招手。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两者的生效时间不同。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要约的条件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4.要约的生效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生效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6.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3-4

某日,一农贸市场内水果商贩王某,正在大声叫卖招揽生意:“走过路过不要错了哈,又大又新鲜的桃子,自产自销的绿色农产品。”

张某正好路过,被王某的叫卖声所吸引。张某问:“老板,桃子多少钱一斤?”

王某回答:“四元一斤。”(https://www.daowen.com)

张某又问:“十元三斤能卖不?”

王某回答:“好,十元三斤卖给你。”

于是,张某挑了三斤桃子,支付给王某10元钱后,回家去了。

请运用要约与承诺的原理分析本案例。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求。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生效前,阻止承诺生效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

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案例分析3-5

公司是一家以家电生产、销售为主的公司。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发出传真,传真内容是:“我公司有××品牌××型号的液晶电视机100台,以5000元/台的价格出售,货到付款,运费由我公司负责。如有意购买请在2019年9月20日前答复。”乙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19年9月16日打电话给甲公司,表示完全接受甲公司条件,愿意以5000元/台的价格购买该100台电视机。丙公司收到传真后,于2019年9月18日回复传真,传真内容是:“我公司愿以4800元/台的价格购买该100台电视机,其他条件不变。”丁公司收到传真后,于2019年9月25日回复传真,传真内容是:“我公司完全接受你公司所提条件,愿意购买该100台电视机。”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2.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3.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4.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了承诺期限,或者受经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逾期承诺下,承诺失效是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造成的,受要约人应当对自己逾期承诺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5.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客观原因使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以后到达要约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