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电子 商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了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调解、仲裁、诉讼等属于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协商和解方式已经演变出不同类型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式。

(一)传统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式

1.调解

从根本上来说,调解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是最符合商事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其一,调解程序耗费时间成本较低、程序环节少、效率高,相较于诉讼、仲裁等冗长与繁复的司法程序,调解为电子商务争议主体节约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其二,调解所产生的负面效益是最低的,一般而言,调解依据自愿、不公开的原则进行,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有第三方介入的谈判。通过非公开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纠纷,避免事态影响扩大化,有助于维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等商事主体的形象。

就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呈现集中化态势,因此调解组织的设立也可以具备很强的地域针对性。并且,电子商务争议案件数量呈现井喷爆发态势,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争议处理能力有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案件分流方面被负以重任。浙江、广东等电商行业发展迅猛的沿海省份,纷纷在电子商务经营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电子商务争议调解委员会,集中处理电商交易中产生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争议。

2.仲裁和诉讼

仲裁和诉讼方式具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基本保障,是最为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和仲裁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发挥较好的预期作用和示范作用;同时,通过仲裁和诉讼对电子商务争议进行规范化治理,从而达到规范引导整个电子诉讼领域发展的实际效果。全国多个法院发布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示范案例,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3月份发布了“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有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平台“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电子商务法实施恶意投诉第一案等具有代表性、开创性的典型案件,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争议案件审裁具有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

《电子商务法》第四章是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本章共六条规定中,除第六十二条涉及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证据调取问题,其他规定并没有涉及仲裁和诉讼事宜。因此,在实际审理电子商务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时,仍旧需要适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确定诉讼或者仲裁的程序、管辖、证据等重大问题。但不得不特别注意的是,传统的仲裁或者诉讼程序难以顾及电子商务争议的特殊性,争议解决成本高、效率低,不利于行业发展。

(二)在线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1.在线调解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创新在线调解方式”。《意见》明确要求在“互联网+”战略的引领下,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中的运用。《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通过现有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在线电子商务解决方式的构建思路也正在发生转变,以往多依赖于传统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调解委员会等专门的公权力性质机构作为调解方,而当下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民间私力组织积极参与争议解决过程。

在线调解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调解相结合的产物,其本质仍旧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当事人以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实现纠纷解决为目的进行友好协商活动。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线调解表现出区别于传统调解的特征:一是调解技术性特征,即依赖于互联网通信技术;二是虚拟性,主体的行为建立在数字信息交流的基础上,交往活动不具备社会交往中的可触性和可感性;三是便利性,在线调解方式具有传统调解方式所不具有在时间、空间和程序上的便利性。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在出台实施之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已经对在线调解机制进行了初步尝试和探索。例如,在2012年阿里巴巴官方就率先推出大众评审的社会化判定平台——大众评审团对电子商务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百度、京东、苏宁等电商企业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平台。以百度网民权益保障平台为例,从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31日,百度网民权益保障平台共受理投诉30405例,支付保障金5300余万元。[20]

2.在线诉讼和互联网法院

传统的仲裁与诉讼方式存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高等劣势,鉴于当前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往往涉诉金额小、案情简单等特征,我国结合即时通信技术,创新电子商务争议网上法庭与在线仲裁等争议处理方式。

杭州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因而被称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首先在杭州进行在线法庭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应,进而又总结实践经验在北京、广州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法院,主要解决辖区内电子商务活动、互联网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案件,起诉、在线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裁判等全部在线上完成,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