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灵活运用“主辅分离”策略

案例1 灵活运用“主辅分离”策略

基本情况

鸿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大型设备的生产销售,并提供设备安装服务。2012年度,鸿发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360万元(含税),其中安装收入为1170万元,当年增值税销项税为1360万元(9360÷1.17×17%)。(https://www.daowen.com)

问: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节税?

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营业税劳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或者运输公司,则可以达到节约流转税的目的。

筹划分析

该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将安装收入分离出来,则该公司2012年度增值税销项税为1190万元[(9360-1170)÷1.17×17%],另外,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5.1万元(1170×3%),两项税收合计为1225.1万元(1190+35.1)。

筹划结果

经过主辅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可节约流转税134.9万元(1360-1190-35.1)。

特别提示

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会增加一定的费用支出。另外,运输、安装收入改为缴纳营业税后,其耗用物料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并且运输收入单独开票也会对购买方进项税额产生影响,企业应当综合测算税费负担变化是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