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转移定价使烟厂减少了20余万元税负
基本情况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
政策解读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卷烟和进口卷烟,税率为56%。
筹划分析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为:
141.5-113.5=28(万元)
筹划结果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28万元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