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1.3.6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