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开展相应的检查时,必须依照相关的基本法定程序方可开展工作,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无效,也就是说,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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