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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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0号)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为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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