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
(1999 年 9月16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该规定现仅作参考)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与本条文相关刑法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与本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