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批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批复》 (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0〕1号)(https://www.daowen.com) 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