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2〕22号)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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