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节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涉嫌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共犯)

与本条文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本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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