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绩的计量
(一)径赛成绩的计量
径赛成绩是以小时、分、秒、1/10秒、1/100秒计量,人工计时的最小计量单位是1/10秒,电动计时是以1/100秒计量。径赛成绩的计量是从发令员鸣枪开始到运动员的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触及终点线后沿的垂直面为止。
(二)田赛成绩的计量
田赛成绩是以米、厘米为计量单位计量的,以1厘米为最小计量单位。跳高、撑竿跳高成绩的丈量应从地面到横杆上沿的最低点垂直丈量。跳远、三级跳远是从起跳线和起跳线的延长线成直角丈量至身体任何部分着地的最近点。铅球、铁饼、链球、标枪成绩的丈量,要从器械着地的最近点至投掷圈圆心直线丈量,以最近点到投掷圈内沿(或抵趾板内沿、起掷弧内沿)之间的距离为有效成绩。
(三)全能运动成绩的计量
全能运动的成绩是按各单项比赛的最优成绩,查全能评分表按各项得分之和计算成绩。
(四)成绩相等时的裁判
(1)径赛中出现成绩相等,如果关系到是否能进入下一赛次,应尽可能将成绩相等的运动员编入下一赛次,否则,应令其重赛。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裁判长有权决定安排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重新比赛。如果不重赛,原成绩有效。其他名次成绩相等时,则并列。
(2)田赛项目中的成绩相等,如果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中出现成绩相等时,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在包括最后高度在内的全部试跳,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等并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共同失败的高度上,每人再跳一次。如果仍不能判定时,则将横杆升或降: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如在远度项目中成绩相等时,则应以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优成绩判定,以此类推;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进行新的一轮试跳、试掷,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3)如在全能比赛中出现成绩相等,则以在较多单项中得分多者为优胜;如仍不能决出名次,则以任何一个单项得分高者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