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一、国防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一)国防法规的性质

国防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尤其是国防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防建设领域内的军事关系,它所维护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而军事斗争的胜败,国防力量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国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的存亡,所以,国防法规的阶级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国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的经济建设、武装力量建设、科技生产和国防教育的体制等各方面的问题。调整这些复杂关系的国防法规对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如果国防法规缺乏高度的权威性,国家的国防政策就难以贯彻实施。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国防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宪法的规定进行,国防法规的内容不能同国家宪法相抵触;国防法规的实施,必须体现党的政治领导原则,以保证党对国防建设的正确领导。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公开性原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国防法规无疑也应公开。但是,为了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某些国防法规的公开性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绝不是说,国防法规就是“秘密法”,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开涉及国家军事机密的内容,辅以军事命令的形式来加以弥补,从而保证国防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

(二)国防法规的作用

社会主义的国防法规是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本质的反映。国防法规的这种根本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必须依靠强大的国防力量做后盾。我国周边环境虽已大大改善,但不稳定因素还大量存在。某些西方国家打破国际法准则,为“新型帝国主义”的扩张寻找借口,现正以种种手段企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我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防法规,从法律上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进而达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国家防卫能力,才能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推进国家和民族的全面发展。尽管国防法规不直接作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但通过它可以保障国家的军事利益,促进国家的国防建设,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内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及其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军事支持和可靠保障,让全国人民一心一意搞建设。

3.保证国防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实现国防现代化,不仅要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还要建设一支强大的后备力量,从而使我国武装力量体制适应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国防法规对国防现代化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是保障国防决策的权威性和高效率的重要途径。目前,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和国际环境的变化,给国家的国防决策增添了许多复杂的因素,但现实却要求对危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根本利益的局势能迅速做出反应,以便在军事斗争中争取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唯有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防法规的途径,建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效率的国防决策机构,使国防决策的运行机制能适应未来战争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它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国防实力是由多种力量要素组成的,综合国防力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各种力量要素的大小,而且取决于这些力量要素的比例关系和组合形式。只有借助国防法律的手段,才能使国防内部的各种力量要素形成最佳的结构比例关系,获得最大的整体效益。

第三,它是指导国防潜力积蓄的重要手段。国防潜力是指国家可用于国防的潜在力量,通常指可动员起来用于国防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领土、人口和资源等条件。国防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无论是经济区域的划分、工业建设的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产品的生产、能源的开发、交通运输与通信联络的建设,还是国民教育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先进技术的引进、卫生体育的发展等,都应充分考虑国防的需要。

第四,它是促进国防潜力向现实转化的重要机制。现代条件下的国防建设,不仅要加强兵力、武器装备等国防实力的建设,还要特别重视兵源、资源等国防潜力的建设,并努力促进国防潜力向国防实力转化。国家依靠国防立法,可以确定兵役制度,建立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可以规定国家的动员体制,确保战时兵源的充足供给;可以发布各种规定和条例,宣扬为国防献身的可歌可泣的人和事,并要求全社会做好优抚工作,进一步巩固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