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分类动态
管理,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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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科学分类建档。在充分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每年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四大类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分类建档备案,并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基本依据。二是积极孵化培育。运用孵化创新企业的理念,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孵化机制。三是典型示范引领。按照宁缺毋滥、示范引领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示范性新型经营主体的具体标准,认定示范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其他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示范,促进整体提档升级。四是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的动态监测和降级退出机制。示范作用更加明显的,积极推荐为上一级的示范性新型经营主体;原认定为示范性新型经营主体的,不具备示范性作用的,直接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