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锻炼的人员提前做好工作交接,自本通知下发后十日内到达锻炼岗位。
(二)锻炼单位要对参加锻炼的人员加强管理,明确锻炼岗位职责,提供办公场所,做好考勤等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切实提升锻炼效果。
(三)参加锻炼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按照《办法》规定实行。
(四)各锻炼单位要将锻炼人员岗位具体职责报人事教育处。锻炼结束后,人事教育处将根据锻炼岗位职责和锻炼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