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性质、严重程度,广播电视播出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