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①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②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