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